第一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认定的组织和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和审核、二级学院具体落实的分级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
1.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党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查、信息报送、数据库动态管理等工作。
3.各学院可根据实际,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导师)、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负责年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10%以上,年级评议小组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4.以班为单位,成立班长任组长,其他班委成员任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的对象及条件
1.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2.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爱,乐于奉献。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认定标准
1.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3)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下同)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
(2)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个人申请。学生按要求填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并提供家庭所在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3.学院评审及调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评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处。
4.学校认定并公示。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无异议名单公布。
5.完善数据库。学生处、二级学院分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五、认定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1)各学院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不仅经济上给予物质资助,而且思想上要关心,及时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2)各学院应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变动的新情况,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院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相关学院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后上报学生处,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3)学生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及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处可联同相关学院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各学院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在深圳市政府当年发放的月低保额以上,有高消费行为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4)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5)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3.学生处和各学院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相结合,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坚持诚信守约。
第二部分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困难补助对象为我校各年级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中经济困难者,其中对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考虑。
二、补助等级、申请条件与额度
学生困难补助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下设分等级。甲等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乙等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丙等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个等级的分等级主要以学生的品学作为评选标准,如学生在评选后学习成绩下降,学校将适当下调等级。
各等级补贴额度:
甲等一:600元/月甲等二:500元/月
乙等一:400元/月乙等二:300元/月
丙等一:250元/月丙等二:150元/月
三、申请程序
凡申请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审批表》。本人需提供政府救济金领取证、下岗证、失业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与困难原因说明材料、父母所在单位和居委会分别出具的证明意见并由民政部门出具经济情况证明。经各学院认真调查核实无误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查核实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困难补助工作原则在每年的十月份和三月份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四、资格管理
学校有权对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的经济状况进行抽样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还补贴外,还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罚与处分。
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珍惜党和政府的关怀,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如在当学年内有违纪处分,或出现学习态度很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或生活铺张浪费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享受困难补助资格,学生本人须全额退还当年所领补贴,且下一学年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部分特困生减免学杂费
一、申请条件、标准
1.爱国爱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2.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无重修现象。
3.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减免标准
减免学杂费的标准视学生的实际经济情况而定,减免学杂费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0.5%范围内。
三、申请程序
申请减免学杂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提名,并征求同学意见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生所在的学院调查核实批准后,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统一张榜公布。
四、其他
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要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部分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